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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观点:离职单干就私挖“老东家”微信客户?三倍赔偿

工作微信的客户信息,属公司资源?算职场人脉?离职打算自己创业,私迁客户至个人微信,擅删工作端客户微信,这般操作合法吗?一纸判决亮边界,数据红线莫逾越!

2023年,洪先生受聘在乐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。入职时,他与公司签署了《员工保密制度责任书》,承诺不向外披露或利用公司客户信息、供应商资料,离职时须交还工作设备,且不得删除客户微信及聊天记录。2025年,洪先生离职并再次签署《员工保密制度责任书》。

后来乐乐公司发现,洪先生自2024年12月准备离职起,就已开始悄悄为自己“铺路”。他多次通过工作手机的微信向大量公司客户发送消息,“明年,我正式决定和王经理单干,价格上肯定要下来很多”“这个删了,工作手机,你懂的”“方便的话,加我这个微信,原手机微信老被封”等信息,诱导公司客户添加他的个人微信。离职前,洪先生还擅自删除了工作手机内大量客户微信。


(资料图)

离职后,洪先生与乐乐公司原生产经理王某共同设立科科公司,继续使用前公司客户信息,开展同类业务并签订合同,导致乐乐公司客户流失、经营受损。

最终,乐乐公司将洪先生、王某及科科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,并主张对洪先生适用惩罚性赔偿。

无锡市新吴法院经审理认为,企业的商业秘密是竞争优势所在,是企业资产的重要部分,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案涉客户信息并非公开信息,而是乐乐公司长期投入人力物力经营积累的核心资源,可帮助公司快速对接客户需求、获取交易机会,具有现实商业利益;且乐乐公司已通过签订劳动合同、保密制度责任书等方式,采取合理保密措施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、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、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。本案中,上述客户信息已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件。

洪先生违反保密义务,私自获取、使用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,甚至恶意删除客户数据,导致乐乐公司丧失信息控制权,主观恶意明显,后果严重。王某及科科公司共同使用涉案客户信息开展业务,洪先生、王某、科科公司三者共同侵害了乐乐公司商业秘密。

法院依法调取了科科公司的开票记录、交易流水等并进行甄别,根据其实际侵权获利,判决洪先生、王某、科科公司共同赔偿乐乐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万元;洪先生约从中获利14680元,法院依法对其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44040元。

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保障员工自主就业,知产庭法官李浩受访时表示,是两个并不冲突的问题。

需要说明的是,员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、经验和技能,除明确属于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外,构成员工人格的组成部分,是员工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,员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。这是员工自主就业的基础权利,比如销售人员的获客技巧、谈判技巧以及对行业交易流程的把握等。

但企业通过长期经营积累、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特定客户信息,即使是该员工在工作期间挖掘的信息,亦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,不属于员工个人技能范畴,不得擅自使用。法律保护员工合理流动和自主就业,但不包括违反保密义务、破坏权利人保密措施的不正当行为。(文中均为化名)
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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